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促使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必赢官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正面教育,贯彻疏导方针,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轻重、产生后果及本人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按照处罚轻重,应同时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受到治安警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到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一经学校发现,视其情节轻重,比照上款给予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学校秩序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非法组织或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给予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或者刊印非法刊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五)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实施性骚扰、猥亵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制作、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欺诈、谣言和诽谤他人等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下列扰乱学校秩序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上课、自习时间,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寝室及其周边地区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学习,不听劝阻的;
2.午休及晚就寝时间,在学生寝室喧哗、打闹或者进行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3.在寝室、教室、会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扔砸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4.阻碍、拒绝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5.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6.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操场、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且不听劝阻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和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案、作案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与作案者同论;
(四)因上款受到过处分,再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和非法网络借贷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影响公共秩序或有害他人及自身身心健康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禁烟规定,在教室、寝室、图书馆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违反学校禁酒规定,在校内外酗酒滋事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营业性场所有陪舞、陪歌、陪酒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赌博、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有改过错误行为和揭发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使用、散发、拥有、传播、吸食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有卖淫、嫖娼行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公开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首先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乙级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策划打人(打架)并造成打人(打架)后果,情节与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与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参与打架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甲级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4.偏袒者: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教唆(挑唆、怂恿)者: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与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6.为打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打人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8.纠集、雇佣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0.故意作伪证,妨碍对打架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11.在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其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下列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虐待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说谎损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有无礼言行,谩骂及威胁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有其他攻击、伤害他人行为的,比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损坏公共或者私人财物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损坏供电、供水设施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上踏脚印、打球印、乱涂乱画、乱张贴,在桌椅上刻划,不听劝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践踏禁入草坪、损坏校园花木,不听劝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的门窗、玻璃、桌椅、家具等设施或财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损坏学校布告或者宣传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损坏实验设备、劳动工具、广播电视通讯设备、图书资料、消防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未列举的破坏学校公物或者公共设施的行为,比照上述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学校存放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校内禁止使用明火或者禁放区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鞭炮,不听劝阻,未引起火灾或者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灾或者事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引起事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寝室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集体寝室留宿异性的或者在异性集体寝室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寝室留宿校外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留宿校外,限期未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寝室作息制度,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回寝室就寝达2次的,给予警告处分;3次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寝室区起哄、闹事、扔砸物品,扰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寝室私自拆接电源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寝室使用炉灶、焚烧物品、点蜡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寝室、床位及室内公物,不听劝阻或者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破坏寝室环境卫生,不听劝阻或者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违反寝室门卫出入制度,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不服从寝室管理人员按规定实施管理,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在寝室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寝室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比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借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拆换、伪造证件、证章、证卡、成绩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考勤、请假、评奖评优、获得资助、医疗费用报销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旷课及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40—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晨读晨练、晚自习各按旷课1学时计。
(二)考试舞弊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该科考试成绩计“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假期或在校外实习、社会实践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按照类似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一)打架致使他人受伤者,应赔偿伤者全部治疗和医药费用以及相应的营养费用;
第十九条 违反校纪校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一)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对构成处分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或者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做调查笔录;对构成违法犯罪或者治安处罚嫌疑的违纪事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有处理结果后,学校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只涉及一个学院的违纪事件,由所在学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三)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处牵头会同有关学院或者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送交有关学院处理;
(四)涉及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五)涉及学生寝室管理方面的违纪事件,由学工处宿管科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学院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送交有关学院处理;
(六)涉及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违纪事件,由考区主考认定,报教务处调查核实后,由教务处将有关材料直接送交学工处处理;
(七)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需要保卫部门进行调查的,应当移送保卫部门调查;其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材料以保卫处的调查结论为准;
(一)各学院学生通报批评由所在学院决定,全校通报批评由学工处决定;
1.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意见的,由所在学院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召开院务会研究后作出处分决定,由所在学院行文报学工处备案;
2.拟提出留校察看处分意见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学工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后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60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页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的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办公机构设在校纪检监察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页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页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政治觉悟明显提高,未再受到任何批评或处分,可在其处分期限后经学生申请解除处分。
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在6个月后可以解除,受到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在12个月后可以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凡已受处分并达到解除处分期限的学生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申报表,由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果是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学工处,由学工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审查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二)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的决定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必赢nn699net官网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