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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nn699net官网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3文章来源:校内 浏览次数:

必赢nn699net官网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必赢官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参加学校入学教育、军训、开学典礼。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在校期间应办理学生保险。

第二条 为了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国家和民族观念,抒发爱国情怀,学校在重大节日(国庆节、建党节、建军节、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元旦、春节等)、重大活动(军训、运动会、表彰大会、动员大会等)、重要纪念日举行升国旗仪式。

第三条 利用早晨时间开展晨练、晨读活动,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加强学风建设。

第四条 学生进入学校、教室,必须注意仪表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不得抹口红,涂指甲油和纹身,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佩戴各种“吉祥物”,不得穿高跟鞋,体育课不能穿皮鞋。

第五条 自习课分为白天自习课及晚自习,学生可在教室、寝室、图书馆、琴房、画室自习,星期日、星期二晚自习必须集中在教室自习,辅导员(班主任)下班召开班会及开展相关活动。凡自习课不得在寝室睡觉或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不得在校园内闲逛、购物、打球,不得外出上街或探亲访友,不充校园卡、电卡,否则均以违纪论处。

第六条 加强双休日特别是周五、周六晚上的安全管理和巡查。倡导学生周五、周六晚上不外出,鼓励学生将精力放在学习和提高自身各方面素质上。

第七条 落实四级值日制度:校领导带班值日、学工处校风校纪督查、二级学院值日以及学生会值日。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开展课外活动。凡举办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要严格遵守《必赢nn699net官网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填写《必赢nn699net官网大型活动、校外活动审批表》提前一周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学生擅自组织春秋游等校外集体活动,如不听劝阻,出现安全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遵守《必赢nn699net官网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每天进行宿舍安全、纪律、卫生、内务检查,每周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做好就寝检查和进出人员登记;加大对私拉电线、吸烟、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的排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每月评出“文明寝室”;每学年进行“优秀寝室长”评选。

第十条 教室、寝室、清洁区卫生实行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寝室由宿管科每天检查,教室由学工处每周检查一次,清洁区由团委每周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班级考核、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共青团工作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防盗、防传销、防不良校园网贷、防诈骗等安全教育,严禁下河塘游泳。与每个学生签订《安全保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学校不提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如学生确需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勤工助学承诺书》。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寝室等公共场所吸烟,提倡全面禁烟。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教师或其他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打架斗殴。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请假,必须严格按照《必赢nn699net官网请假管理规定》办理请假、销假手续。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期间因故须请假者,按实习就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应履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全校进行心理问题学生大排查。采取“一对一”的方法进行疏导、帮扶和跟踪干预,举办“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毕业考试后,接受毕业前教育,参加毕业典礼,办理离校手续,做到安全、有序、文明离校。

第十八条 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规范学生组织职责制度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各级学生组织的作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资助工作意见箱”,欢迎学生通过不同渠道反映学校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起哄闹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学校及各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要加强自我修养,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行为举止要文明、高雅,衣着要整洁,言行要得体;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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