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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读者借阅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4日    作者:    点击:

我馆打破高校图书馆服务本校师生的传统理念,结合馆藏实力,在满足本校师生正常借阅下,发挥我院馆藏资源优势,面向社会,服务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此外,通过我院图书馆的对外开放,探索出一条高校和政府共建社会功能性图书馆的优化模式。

由于高校图书馆的藏书是以专业性见长,目前,开放后将以满足专业人士为先,而不是普通的大众读者。为加强外来读者借阅证管理,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制度,维护广大读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借阅证的条件

(一)经教务处认可,服务于本校不在编的外聘教师。

(二)宜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职工。

二、借阅证办理和注消手续

1,办证者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经我院图书馆馆长签字同意后,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借阅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由图书馆流通部存档,

2,办证时需交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工本费10元,押金200元。

3,办证者调离等原因需要单位更名或注消的,本人提出申请(更名由现任单位签字盖章),经我院图书馆馆长签字同意后,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更名和注消手续。注销时退还押金。

三、借阅证的使用

(一)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及在各借阅室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借阅证,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并按其规定使用,若违反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借阅、取消借阅证等处理。

(二)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一经发现将扣证两周;累计二次将取消借阅资格。因转借、代借而造成的后果,由领证人自负。

(三)借阅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到流通部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领证人负责。

(四)读者应对欲借图书仔细查看,若发现有污损、撕毁、圈画、批注等,请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盖印处理。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书者承担责任。

(五)一张借阅证限借图书三册,同时规定所借图书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押金的80%,即160元。借期为一个月。超期不归还,每本每天交滞纳金0.1元。

四、图书遗失赔偿规定

读者应爱护图书,如遗失或损坏图书,必须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赔书

1.须购买书名、著者、出版社相同的版本或该书新版的新书赔偿。

2.交纳技术处理费、人工费8.00元/本。

3.赔书后找到原书不予退赔。

(二)赔款

1.丢失图书,按原价的2-3倍赔偿。

2.图书原价不足1.00元时,均按10元赔偿。

3.丢失工具书、珍贵图书,视具体情况赔偿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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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