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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内涵

更新时间:2022-04-05 14:57:37  文 章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职教改革发展的主要政策,可以说也是职教作为与普通教育相区分的教育类型的理论根基。但是,关于二者的内涵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有学者指出:“产教融合”的内在机理未被破解,导致在操作层面上缺乏理论支撑与指导,难以设计出“产教融合”的相关机制。学校与企业界深度“融合”的内驱力不足,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推动。作为两个特质完全不同的社会系统,双方在惯性思维框架内,难以实现深度融合。实际上现在谈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在内涵上往往交织在一起,到底哪些属于产教融合的领域,哪些属于校企合作的领域?并没有明确的区分。

一、产教融合

产教融合的概念偏向宏观,“产”指产业,“教”指教育,二者都是总体领域。产教融合的含义应该比原来的产教结合要深入,“结合”是不同的事物间形成密切联系,“融合”是不同的事物融为一体,即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包容形态。产和教究竟怎样才算融合?哪些方面能够融合?如何做到融合?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深化产教融合,是“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对产教融合的构成定位就是产教的双链衔接,指出这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也要求“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力资源供给侧自然是教育一方。产教融合的基本原则是“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并“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把双链衔接具体化为学科专业体系向产业链的对接,可见产教融合应该是教向产靠拢,而不是产向教靠拢,好像也不是双向靠拢,所以主动方应该是教育、学校。《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4条要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亦即实施主动方是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而且是体现在(或者说限定在)“实施职业教育”的活动中。当然还需要产业方面的响应和配合,而且必须落实到企业。所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且专门有一章“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包括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等等。

总的来看,产教融合是一个宏观概念,同时又是归属于职教办学领域,理念与实践兼有。就职业院校而言,落实产教融合,就是要使自身专业建设、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能够与对应的产业发展、转型及就业和创业需求紧密对接,从而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二、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偏向微观,其含义是明确的,校和企都是实体,合作也有各种内容和形式且高度具体。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6个部门2018年2月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校企合作的界定“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规定校企合作机制是“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要求“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也就是学校应该是开展校企合作的主动方,是本着人才培养需要而进行校企合作的。那么,最根本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真正调动起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产教融合到校企合作,应该是从宏观到微观、从全局到具体的链接。校企合作是学校需要努力练成的外功和需要相应落实的办学模式,遇到的问题也更加突出且制约性很强,值得认真探讨。节选自《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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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曾禹龙    责任编辑:曾禹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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